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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海仲裁案看“南海行为准则”争端解决条款的制定——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为视角

作者:匡增军; 黄浩南海仲裁案争端解决

摘要: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下的争端解决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忽视中菲系列联合声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解决争端的合意;仲裁庭对第281条中"排除任何其他程序"采取明示标准,罔顾中菲在相关文件中依据第281条排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事实。南海仲裁案的违法管辖侵犯了中国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对"南海行为准则"争端解决条款的磋商造成了一定影响。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解释与适用的实践,"南海行为准则"争端解决条款应当重申区域内现有文件,坚持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原则,建立常态化的争端管控机制,明确排除强制程序,利用第281条真正将争端管控在区域内,有效应对司法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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