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永红专属经济区执法权船旗国管辖航行自由
摘要:2015年8月,《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庭就荷兰诉俄罗斯北极日出号案作出的实体裁决首次对于专属经济区中沿海国的执法权及其所受到的限制进行了系统而明确的解释,特别是仲裁庭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严格意义上的执法权与广义上的执法权进行了区分,并突破性地明确了沿海国为保护其对非生物资源勘探、开发及利用的主权权利享有执法权。表明《海洋法公约》虽未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上的执法问题进行面面俱到的规定,但是沿海国仍可为了保护其主权权利与利益享有执法权。这对于中国作为沿海国如何在南海、东海等海域的专属经济区行使执法权并处理好与非沿海国的权利冲突及中国作为非沿海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如何保障自己的海洋权益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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