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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开发中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与适用

作者:蒋小翼; 范鹏飞共同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共同开发协议国际环境法法律适用

摘要:海上共同开发具有较高的环境风险,然而目前大部分的共同开发协议仅对海洋环境保护做一般性规定,这使得共同开发中的环境问题的处理面临具体法律适用缺乏确定性和统一性的问题,不利于海洋环境损害预防和海洋生态保护。澳大利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以及尼日利亚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之间的合作实践是进行争议海域环境保护的良好典范。建议借鉴其共同开发协议中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运用环境管制手段,结合共同开发海域的区域特殊性,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则,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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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武大国际法评论》(CN:42-189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武大国际法评论》旨在以理性的目光,洞察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各种事件;以开放的胸怀,容纳各种针砭时弊的学说;以务实的精神,开拓国际法研究与发展的新领域,为我国的涉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或业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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