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磊跨国垄断侵权共同被告管辖权侵权地协议管辖
摘要:在过氧化氢垄断侵权案中,欧盟法院第一次对《布鲁塞尔条例Ⅰ》在跨国垄断侵权案中的适用作出解释,确立了一系列重要规则。在判决中,欧盟法院确认第6(1)条规定的共同被告管辖权适用于此类案件,据此受害人可以在任一被告住所地对所有被告提起诉讼。在侵权管辖权上,欧盟法院将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卡特尔协议缔结地,将结果发生地解释为受害公司注册地。在协议管辖问题上,欧盟法院采用了预期性标准,从而将大部分垄断侵权之诉排除在协议管辖条款范围之外。跨国垄断侵权管辖权也是我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根源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侵权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在未来立法修改时删除涉外编第265条中关于涉外侵权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直接适用第28条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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