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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困境与出路

作者:梁蓉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气候变化可再生能源补贴scm协定

摘要:基于环境保护目的给予可再生能源以财政支持并不违反WTO补贴规则,但附加国内成分要求属于禁止性补贴。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与WTO补贴规则之间出现制度供需失衡,上诉机构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中面临补贴纪律与环境保护目的兼容难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并未区分合理补贴与不合理补贴、歧视性补贴措施难以援引GATT第20条例外条款抗辩和利益集团的积极游说是导致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日益频发的症结。在WTO多边框架内,条约解释中合理适用非WTO规则、修订环境补贴例外条款及建构能源补贴的特殊规则皆是可行性方案。我国在区域(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可考虑借鉴《农业协定》模式设置能源补贴规则,并在政府采购条款中明确国民待遇原则减损条款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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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武大国际法评论》(CN:42-189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武大国际法评论》旨在以理性的目光,洞察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各种事件;以开放的胸怀,容纳各种针砭时弊的学说;以务实的精神,开拓国际法研究与发展的新领域,为我国的涉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或业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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