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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的解释作用

作者:于亮人权条约机构一般性评论结论性意见条约解释嗣后实践

摘要:人权条约机构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具有解释人权条约的作用。从条约解释的习惯法规则、国际法院判例法、国际法协会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相关报告来看,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中的规范性内容在对其表示同意的国家之间构成嗣后实践。对于人权条约机构在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中对人权条约的解释,缔约国有义务作出赞同或反对的回应。国家对一般性评论或结论性意见保持沉默并不妨碍它们成为嗣后实践。人权条约机构作出的关于国家控烟义务、经社文权利国家义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域外义务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在多数保持沉默的缔约国之间构成嗣后实践,在少数明确表示反对的缔约国之间虽不构成嗣后实践,但仍可作为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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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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