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迅投资仲裁腐败可仲裁性
摘要:在国际投资中,腐败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在近年来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开始提出了腐败的指控或者抗辩。国际投资仲裁庭在实践中将腐败问题作为可仲裁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有些案件直接将其排除在仲裁庭的管辖权之外,有些案件在基于管辖之后以涉嫌腐败为由裁定合同不可执行或无效,而有些案件则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腐败的主张或抗辩。投资仲裁庭的这些裁决的依据包括投资条约、其他国际条约、东道国国内法以及一般法律原则。虽然国际投资仲裁庭对腐败问题进行仲裁存在若干缺陷,如缺乏第三方参与仲裁的程序、证明标准不清等,但总体来说,主张腐败问题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不具有可仲裁性的理由并不充分,我们对投资仲裁庭的反腐败裁决不应持反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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