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葆莳国际私法德国法直接适用的法干预性规范
摘要:德国在涉外合同领域规定了强制性规范,《民法典施行法》第34条属于对强制性规范的一般规定,目的是维护德国的重大社会公益,尤其是其经济和社会政策,且以必要的内国联系为适用条件。国际强制性规范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规范是否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德国法律中的国际强制性规范集中在合同法分则、劳动法、竞争法、贸易管制、货币和外汇管制法等领域。德国法院在适用第34条时采取谨慎克制态度,严格限制国际强制性规范的范围,以维护判决的国际一致和冲突规范体系。只有那些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规范,才属于第34条意义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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