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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的中国模式?——21世纪冲突法的范式转型

作者:杜涛文明冲突法律冲突冲突法范式转换西方中心论

摘要:传统冲突法建立在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学说基础之上,其科学范式是以19世纪的自由主义为基础。自由主义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分立和价值的中立性。萨维尼的冲突法理论将各国法律视为等价的和可互换的,不考虑各国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因此实现了冲突法的非政治性。20世纪后,随着国家对社会的干预,私法公法化和政治化,冲突法的自由主义范式也随之陷入危机,政治范式应运而生。政治范式强调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认为法律的冲突背后是不同国家意识形态的冲突。20世纪90年代,随着冷战的结束,意识形态的冲突被终结,法律重新呈现出非政治化的特征,政治范式也随之被终结。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以及吉尔兹等人的法律人类学研究方法开启了用文化范式来探讨法律冲突问题的理论进路。地域上的法律冲突逐渐被文化间的法律冲突所取代。冲突法的文化范式有助于打破冲突法的西方中心主义,成为21世纪冲突法研究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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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武大国际法评论》(CN:42-189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武大国际法评论》旨在以理性的目光,洞察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各种事件;以开放的胸怀,容纳各种针砭时弊的学说;以务实的精神,开拓国际法研究与发展的新领域,为我国的涉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或业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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