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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冲突法中实体与程序的区分

作者:崔相龙冲突法实体程序区分实体化

摘要:"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各国公认的冲突规则,其适用要求对实体与程序作出区分。这种区分是与冲突法本身相伴而生的,反映了司法任务简单化和判决结果一致两种价值的冲突。具体的区分标准可以总结为"权利分类"、"功能论"和"目的论"三种,这些标准在时效的法律适用中得到了集中体现。受到冲突法"实体化"潮流的影响,实体与程序区分在法律选择中的作用下降,扩大实体性识别成为当代冲突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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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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