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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扣押制度50年回眸与展望

作者:张湘兰; 向明华船舶拍卖海事法院司法扣押海事请求扣押船舶海事担保财产保全港务管理机关程序保障对物诉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发展相适应,先后经历了行政滞留船舶,以行政滞留为主、司法扣押辅佐,司法扣押主导,专门法院专门管辖和日趋走向成熟五个阶段。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融合大陆法系的担保保全与英美法系的对物诉讼这两种制度优势的扣船制度。但是,由于有关制度移植过程中发生的制度丢失,以及被移植法律与本土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冲突等原因,我国扣押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扣船程序的性质及功能予以重新定位,肯定扣船程序的独立性;强化扣船程序的程序保障,允许对诉前扣船裁定提起紧急上诉;协调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措施与扣船程序的关系,使前两者可以作为其辅助程序,服务于扣船程序;针对方便船旗流行的现状,完善我国的方便旗船舶扣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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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武大国际法评论》(CN:42-189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武大国际法评论》旨在以理性的目光,洞察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各种事件;以开放的胸怀,容纳各种针砭时弊的学说;以务实的精神,开拓国际法研究与发展的新领域,为我国的涉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或业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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