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奕管辖权异议不方便法院原则合同纠纷华洋受诉法院何其生香港法院管辖权冲突普通法
摘要:"不方便法院原则"孕育并主要运用于普通法系国家。我国在立法上还没有采纳该原则,但人民法院现阶段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采纳该原则并形成事实上的惯例,直至时机成熟的将来,实现立法与司法的接轨。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以最高法院近期公布的"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为契机,逐渐实现这一目标。本文在评析该案的基础上,阐明了人民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裁量因素及程序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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