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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夏海运公司诉澳非尔提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评析——对冲突规则的适用是强制性还是任意性的反思

作者:王娟冲突规则外国法法院地法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任意性住所地法海运公司国籍国法法律适用规则

摘要: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若当事人同意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是否仍有义务适用法院地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和外国法适用的潜在缺陷表明,冲突规则适用的任意性应具有原则性地位。我国有关冲突规则的立法有待完善,判例的作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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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武大国际法评论》(CN:42-189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武大国际法评论》旨在以理性的目光,洞察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各种事件;以开放的胸怀,容纳各种针砭时弊的学说;以务实的精神,开拓国际法研究与发展的新领域,为我国的涉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或业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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