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新胜agencyconnectingfactorslawapplicable
摘要:对于的法律适用问题,文章通过分析近年来各国立法和学者的不同主张认为,对于委托的内部关系,意思自治原则仍旧是适用的首选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人营业地、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应作为补充性连结点;但在人行为地与被人住所地重合的情况下,则应以行为地法为例外适用规则。对于的外部关系,文章主张适用行为地法或人营业地法。对于法律关系的分割,文章主张不必将权单独分割出来规定法律适用,只将其分割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部分即可。第条 [委托]"在委托中。被人与人的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关系成立时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法。人没有营业所的,适用关系成立时其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但如果被人在人实施行为地设有营业所,或者虽无营业所但在该行为地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则应适用行为地法。""被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以及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人实施行为地法或者人实施行为时营业所所在地法。"现有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2)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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