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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项目融资架构中的权益平衡

作者:徐冬根国际项目融资贷款人消极担保条款特许协议法律关系项目贷款有限追索权合同生效担保物权外国投资者

摘要:国际项目融资的架构,根据平衡原理既正视项目融资法律关系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又顾及矛盾双方的合作性。在项目所在国政府与项目主办人/贷款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上,政府通过授予外国投资者以特许从事某些项目的独占开发经营权,但同时对项目公司进行一定的监督。在贷款人与项目公司/项目主办人之间的权益平衡上,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权特性使贷款人承担了很大的风险,通过设定介入条款与替代条款、浮动担保条款、消极担保条款、约定事项条款等合同条款,使贷款人与项目公司/项目主办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达到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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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武大国际法评论》(CN:42-189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武大国际法评论》旨在以理性的目光,洞察当代国际社会发展的各种事件;以开放的胸怀,容纳各种针砭时弊的学说;以务实的精神,开拓国际法研究与发展的新领域,为我国的涉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或业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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