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管理农村村民用地审批国土资源经济社会管理土地违法土地执法监察用地计划土地管理常
摘要:<正>台政发[2010]29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10]5号),为增强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简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扩大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权限。现就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明确如下意见:一、中心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供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中心镇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结果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中心镇行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