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以CAS仲裁规则为视角

作者:赵永如可体育仲裁性体育纠纷仲裁cas

摘要: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是指相关纠纷是否可以交由体育仲裁机构管辖。因欠缺可操作性,CAS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获得重视。我国“阿尔滨案”和比利时“Seraing案”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忽视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现实争议和潜在问题。考虑到体育争端解决机构的定位,为更好地保护弱势当事方的利益,促进世界范围内体育仲裁体系的发展完善,实践中应以纠纷的可仲裁性为基础,将纠纷的体育专业性、体育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体育自治利益的相关性作为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认定要素,以完善CAS的相关规定,从而促进“可体育仲裁性”规则的适用。我国同样需要借鉴CAS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规则。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体育科研

《体育科研》(CN:31-1194/G8)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体育科研》力求及时快捷地反映体育科学领域内的新理论、新成果、新发现、新方法、新进展。刊登体育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和重要意义的学术论文。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