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善旭体育仲裁制度体育社团组织管理权力体育社会团体不平等性行政组织国家机关契约形式
摘要:笔者认为,虽然体育社会团体在内部与其成员形成了一定的管理关系,也行使一定的管理权力,但是,这种管理权力并不是像行政组织或其他国家机关那样来自于国家的授予,本身就具有地位的不平等性,而且是各个社团成员作为私权主体集合后的共同赋予,是通过制定章程等契约形式而约定形成的管理权力,是建立在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基础上的管理关系。社团成员与社团组织类似于劳动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那样,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平等性。这种管理权力和管理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在进行组织纪律处罚后双方虽然不可能自行和解与自由处分,但完全可以根据原有的地位关系形成解决争议的合意选择,签订仲裁协议。正是体育社团组织的民间性和与其成员关系一定的平等性,才能使其形成的体育纠纷由民间性质的体育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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