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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转型应对“营改增”

作者:杨茜 刘立增值电信服务有线电视网络转型国家税务总局业务活动电信业彩信服务应用服务

摘要:2014年4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电信业“营改增”税率分两档,基础电信服务(即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电信服务(即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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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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