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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投票案”对台湾地区公权力机构的约束力

作者:刘文戈台湾地区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案约束力两岸关系

摘要:对台湾地区"公民投票"问题的研究应从"公投前"问题延伸到"公投后"问题,从"公民投票法"本身拓宽到构成"公民投票"制度的台湾地区宪制性制度。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公民投票",对应着不同类型的"公民投票案"。"公民投票案"虽不属于台湾地区"形式意义上的法",但"公民投票法"的规定赋予其约束力。尽管台湾地区学理上肯定"公民投票"结果的约束力,"公民投票法"具体规定保障已通过"公民投票案"的落实,但受到"公民投票法"限制性规定、司法监督制度以及公权力机构责任机制不足等因素影响,"公民投票案"的实效有限。台湾地区各公权力机构在落实"公民投票案"过程中存在裁量空间,具有能动性。重复提案限制规则和"一案一事项"原则限缩"公民投票案"的约束力,也给未通过投票的"公民投票案"的再次提出以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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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研究集刊》(CN:35-102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台湾研究集刊》是祖国大陆最早创办的专门研究台湾问题的学术刊物,集中刊载有关台湾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学、宗教、社会、教育以及两岸关系等方面的研究论文。获奖情况:中文优秀期刊(199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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