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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民事司法中的平行诉讼问题

作者:王建源中国大陆台湾省民事司法平行诉讼管辖权两岸关系产生原因重复诉讼对抗诉讼解决方法

摘要:平行诉讼是当前涉台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有所不同,两岸平行诉讼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台湾当局不允许大陆居民以民事诉讼为由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当事人接近司法权利的行使受到人为限制.对当前人民法院关于两岸平行诉讼的司法实践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所持的态度和采取的做法不一致的原因在于,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审理涉台民事案件适用程序法问题的指引不明确.为消除平行诉讼产生的负面效应,在两岸授权民间团体的事务性商谈难以恢复的情况下,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待决诉讼"、"协议管辖"以及"裁量管辖"等解决两岸民事司法管辖权冲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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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研究集刊

《台湾研究集刊》(CN:35-1022/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台湾研究集刊》是祖国大陆最早创办的专门研究台湾问题的学术刊物,集中刊载有关台湾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学、宗教、社会、教育以及两岸关系等方面的研究论文。获奖情况:中文优秀期刊(199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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