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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缓起诉制度述评

作者:刘学敏台湾地区起诉制度述评起诉法定主义起诉便宜主义刑事政策不起诉检察官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传统上采起诉法定主义。检察官依侦查所得证据。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原则上应提起公诉。后受刑罚预防观的影响台湾引入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于轻微犯罪可以依职权裁量为不起诉处分。但实务上台湾检察官对职权不起诉的适用并不热衷,对于轻微案件。宁可申请简易判决处刑,不愿轻易为职权不起诉。导致台湾近10年来,检察官职权不起诉的被告人数,始终仅占当年被告总人数的2%左右。为发挥检察官职权不起诉在刑事政策上的意义。台湾地区“法务部”近几年在政策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激励机制。于2002年2月另创设缓起诉制度作为配套。缓起诉制度不但可克服职权不起诉对特殊预防的偏重。而且在2002年2月刑事诉讼法修正后。立法政策上为达到筛选案件的功能,使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减少,并减轻检审实务案件的负担。成为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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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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