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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样态评价与规制理念

作者:熊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智能产品规制理念刑事责任

摘要:纵使是在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也无法凭借代码和编程,而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样态评价在于:智能机器犯罪主体评价具有人类依附性、智能主体不具备单独的认识和意志因素、智能产品的行为来源于人类思维的输出。刑法对于人工智能风险的评价,应当采取结果型风险的规制理念。其中,“结果”应当采取实质性解释,将其限定为行为创设的智能风险所具有的客观性、现实性、外界可识别性之危害结果,可以规避预防型理念的抽象与空洞致使的人工智能刑事风险肆意扩散至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智能产品之中,进而防范刑法理论体系的整体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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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

《探索与争鸣》(CN:31-1208/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探索与争鸣》以贯彻“双百”方针为宗旨,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意见的争鸣。办刊方针:坚持对重大现实问题进行理论评析,倡导有新意、高质量的学术争鸣,追求体现在深厚学术功底上的思想性的办刊风格。主要栏目:专栏_圆桌_碳达峰与碳中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中国行动、专栏_特稿_重识中国与世界(三十一)、专栏_特稿_数字时代平台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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