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珍规制行政给付行政行政给付诉讼举证责任
摘要:虽然新行政诉讼法对给付行政下积极给付之诉的判决方式加以修正,但其基本思路仍局限于传统的规制行政,未解决给付行政下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问题。新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起诉期间的起算基点、诉讼类型、第三人的举证权利、原告的举证义务、调解制度、裁判依据等方面仍不能适应给付行政的发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CN:62-512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和研究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并力求理论联系实际,探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和探讨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探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西部、甘肃、天水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弘扬天水历史文化名城的人文精神、发掘整理其文化、历...
省级期刊
人气 238662 评论 36
人气 123400 评论 54
人气 76805 评论 51
人气 48505 评论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