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文玉司录方州比部主簿唐五代时期选授都督府观察使监察部门公文处理
摘要:<正>关于唐五代时期地方州(府)县勾检制度的研究,学术界极少有人涉及,其中除了王永兴先生在《唐勾检制研究》一书及少数论文稍有涉及外,[1]还未见有专论涉及这一问题。有唐一代在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皆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勾检制度,其中在州府一级政府负责此事的是录事(司录)参军和录事,在县级政府中负责此事的是主簿和司录。这些官员除了要对当地政府负责外,还要对尚书省比部负责,并接受相关监察部门的监察。其工作除了受当地长官的直接指导外,还要受上级机关的指导,甚至要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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