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钢数字化复制文献检索无障碍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
摘要: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复制与多样化利用尚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依据。通过对美国Hathitrust案与Google Books案的判决结果进行研究得出结论:图书馆为公众提供文献检索服务和为视障人士提供无障碍使用服务而采取的馆藏文献数字化复制行为,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我国在处理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的合理使用问题时,应当在目前明确列举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增设一般条款,并且对已为判例所认可的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予以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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