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德国; 乔枫非营利立法比较组织主体财团法人直接适用民法典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德国民法组织法
摘要:一、国外关于非营利组织主体立法的思路及对我国立法的建议 1.各国立法例 ①直接适用民法典:由于民法典中已经专门规定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直接适用传统民法上的"公益法人"及"中间法人"制度,不再另行制订非营利组织法.如德国民法及我国台湾民法、澳门民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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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经济》(CN:44-103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特区经济》伴随经济特区的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在国内外经济学界有广泛影响力,主要以特区经济理论和国内外热点经济问题研究探讨为重点方向,根植于特区的一份权威的、有特色、有理论深度和较高学术水平的综合性经济类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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