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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行使——投票制度创新

作者:涂艳艳; 曹立村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制度股东通讯投票制度上市公司

摘要:一、传统投票制度评析 1.出席表决成本巨大 在公司的早期阶段,股东通常是公司所在地的居民或其亲属,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一个讨论公司行为、分享公司智慧的场所 ,股东的投票权被认为是财产权,是人格化了的权利,只能亲自出席行使,不能通过其他形式进行.但当公司的所有者逐渐分散时,更多的股东分布在一个日益扩大的地理范围内,大多数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发行公司不处于同一国度,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不方便 ,因此 ,股东出席表决的成本较大.同时由于存托凭证股份持有者所持股份较少,他们往往认为其所行使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形成往往无足轻重,而且"中小股东由于受获取资讯成本巨大的障碍而使他们实际上已经不起任何作用".同时,在现代分散投资以分散风险的理念下,一人同时持有数家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情形非常普遍.若某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数家外国公司的存托凭证,而如果这些公司的股东大会同日召开或相隔很短召开,则该存托凭证持有人即使有亲自出席各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愿,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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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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