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浅议信用证下开证银行的审单义务及其相关责任

作者:蔡文婷; 王继芳开证银行义务审单责任相关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信用证交易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法律依据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内部关系受益人性质

摘要:一、信用证下开证行审单义务的法律依据 信用证交易下,申请人通过填写开证申请书,委托银行向受益人开证,在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对于这种合同的性质,根据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可认为是一种关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内部关系的委托合同;而英美法系国家对委托与未做明确划分,其判例一般认为该合同具有的性质.在信用证交易下,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由开证申请书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而在标准的开证申请书中,一般含有"我方要求你行代表我方利益,根据以上指示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我方承担费用……"之类的条文.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特区经济

《特区经济》(CN:44-103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特区经济》伴随经济特区的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在国内外经济学界有广泛影响力,主要以特区经济理论和国内外热点经济问题研究探讨为重点方向,根植于特区的一份权威的、有特色、有理论深度和较高学术水平的综合性经济类刊物。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