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浅论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的效力

作者:王继芳; 余庆管辖权提单效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约定轮船公司意思表示否定说承运人法院背面提交无效

摘要: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常用的单据之一.在提单的背面通常会有管辖权条款即当事人约定争议必须提交某国法院(多为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院)解决的条款.由于提单一般由轮船公司提供,并采用格式提单的形式,因此提单背面的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历来颇受争议."否定说"认为,提单的背面条款仅仅是承运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是双方的约定,因此其中的管辖权选择条款无效."肯定说"认为,虽然提单背后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但是却不同于附和合同.附和合同的特点是处于交易能力较弱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商订修改合同条款的余地,其选择只能是接受或不接受整个合同.但是提单在签发之后,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或船长另行订立运输合同或改用没有背后条款的简式提单.因此很难说提单属于附和合同.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特区经济

《特区经济》(CN:44-103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特区经济》伴随经济特区的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在国内外经济学界有广泛影响力,主要以特区经济理论和国内外热点经济问题研究探讨为重点方向,根植于特区的一份权威的、有特色、有理论深度和较高学术水平的综合性经济类刊物。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