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传才缔约消费者保护恢复原状救济方法损害重要特征规制低消费制度设置消费者权益
摘要: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其重要特征之一,不是着眼于纠纷预防,或降低消费者面临的日益增长的风险,而是事后规制,即事后对消费者所受损害予以补救。这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失为一种救济方法,但充其量只是最接近的弥补,绝不可能有效地“恢复原状”。如果事先预防,即在缔约之前或之时,通过制度设置,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的发生,自然是保护消费者的首选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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