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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的建立

作者:李代江; 黄玲冒险保单保险利益原则投保财产货物签发海上保险法衡平法利害关系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源于海上保险。早在18世纪早期,保险商在他们所签发的保单上即允许被保险人无须证明他们对所投保的货物或船舶拥有保险利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依本法规定,对海上冒险有利害关系者,具有保险利益。”“特别是当一个人与海上冒险,或处于该冒险之相应危险中的财产,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致使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或按期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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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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