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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作者:邵冬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品条码销售者条码管理分支机构等效力伪造进货

摘要:1.问:对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的销售者应如何处理?其依据是什么? 答:《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以避免销售冒用、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如发现有冒用、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应及时向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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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与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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