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寒雪干涉性法规识别标准涉外商事规范效力性规范
摘要: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引入干涉性法规制度,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行使其在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由于第4 条规定笼统模糊,干涉性法规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始终面临种种质疑.通过对商事领域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依据、第4 条中强制性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以及外国干涉性法规的适用空间三个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剖析,并进一步分析其解决途径,继而论证《法律适用法》第4 条视角下干涉性法规的识别标准,才能够为解决当前该制度存在的窒碍提供出路,发挥其限制意思自治、实现公正裁判、维护国家利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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