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重复抵押的效力

作者:叶小鹏再抵押重复抵押担保法意思自治善意取得

摘要:我国担保法对重复抵押的效力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学界对重复抵押的效力问题也颇具争议,甚至对 重复抵押的概念亦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新的物权法并未对重复抵押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但担保法内部对重复抵押 的效力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本文通过区分再抵押与重复抵押的概念,对比担保法第3 5条与其上位法物权法、民法等 相关法条和法律原则,并着重说明根据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即使担保法规定不得重复抵押,而重复抵 押的抵押权人仍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从而说明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过于绝对.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CN:12-1401/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自创刊以来,一直以关注学术性、前瞻性、实用性、创新性、权威性,注重理论探索,发现学术新人为办刊宗旨,及时跟踪国内外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