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维修资金人民政府办公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共用设施设备市人民政府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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