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城市绿化条例耐旱型植物新技术产业园区外环线绿化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园林设施花草树
摘要:<正>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中心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成区,其他区县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面积2平方公里以上的独立工业区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市城市绿化应当以种树为主,注重乔、灌、藤、草、花的科学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鼓励和推广使用耐旱型植物品种和节水型园林设施、设备。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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