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收入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财政分配关系国税局地税局房产税直属分局汽
摘要:<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市与区县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调整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一、进一步下划大型企业税收收入将发电、卷烟、汽车发动机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由市级固定收入改为市与区县分享收入;将上述企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全部作为区县固定收入(下划区县税收的企业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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