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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治安管理常务会议特种行业日经营业执照社会治安证明文件个人经营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戴相龙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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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CN:12-140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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