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活动当事人一方仲裁庭仲裁员仲裁申请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被申请人仲裁裁决
摘要:<正> 《天津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当事人一方在3人以上并且争议的事项相同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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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CN:12-1405/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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