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十二部抽查检验没收违法所得次修追究刑事责任十六条法律责任强制性要求进
摘要:<正>(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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