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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十二次三十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次修企业年金所得收益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正>(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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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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