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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原选举单位受质询机关原选区审议决定代表资格地方性法规大会议程书面答复政府组成人员

摘要:<正>(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3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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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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