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选举单位受质询机关原选区审议决定代表资格地方性法规大会议程书面答复政府组成人员行
摘要:<正>(1993年10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3月17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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