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淳先兆流产劳动合同住院医疗费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女职工劳动保护日至劳动
摘要:<正>案情:王某于2011年9月13日进入保险公司工作,岗位为业务支援。2011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2100元。2012年3月16日王某到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已经怀孕,并有先兆流产的情况。王某随即打电话将此事口头告知部门经理,经理同意其病休,但要求她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2012年3月2 5日王某将诊断证明及医院开具的假条邮寄给公司。公司认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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