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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发文时间城镇集体企业人社个人账户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缴费

摘要:<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80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时间:2013年11月10日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内容摘录:一、2014年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保值费用按照2013年补缴费标准确定。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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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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