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人社女职工劳动保护正常生育生育保险基金执行时间用人单位胞胎人力资源医务部门
摘要:<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56号发文时间:2012年10月19日执行时间:2012年4月28日内容摘录: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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