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宝山生育保险待遇未婚同居结婚登记生育待遇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仲裁委员会劳动能力劳动争议可
摘要:<正>案情:杨某是某公司出纳员,和男友未婚同居,2008年8月怀孕。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孩子出生,杨某和男友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2009年7月,杨某去公司要求单位支付相关生育待遇。单位经理称杨某从未交过生育保险费,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认为杨某未婚先育,不符合休产假条件,休假期间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杨某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天津社会保险》(CN:12-1385/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天津社会保险》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大力支持,发行覆盖面涉及全市五万多家参保用人单位,影响面和发行量日益扩大。
部级期刊
人气 274852 评论 61
省级期刊
人气 133860 评论 68
人气 103258 评论 45
人气 71651 评论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