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比例人员养老保险自收自支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集团总公司养老保险缴费自我平衡个人账
摘要:<正>津劳社局发〔2008〕67号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基金自我平衡能力,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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