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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连续工龄缴费比例城镇集体企业参保人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关系参保

摘要:<正>津劳社局发〔2008〕85号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现就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1992年12月3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连续工龄中断人员参保问题1.人员范围。凡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原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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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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