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处方药品通用名称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产企业名称管理办
摘要:<正>津劳社办发[2007]62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为做好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实施后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保人员后,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清单。费用清单中的药品信息应当包括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价格、个人增付比例和批准文号。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天津社会保险》(CN:12-1385/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天津社会保险》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大力支持,发行覆盖面涉及全市五万多家参保用人单位,影响面和发行量日益扩大。
部级期刊
人气 273285 评论 61
省级期刊
人气 132016 评论 68
人气 102362 评论 45
人气 70043 评论 36